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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 年,我国全面启动 “互联网 +” 行动。十余年来,我国互联网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,应用生态持续繁荣,已深度渗透生产制造、民生服务、社会治理等方方面面,成为推动产业升级、引领消费变革、改善民生福祉的关键驱动力。
从 “互联网 +” 到 “人工智能 +”,并非简单的概念升级,而是信息技术革命的延续与深化。二者同属通用性技术范畴,均具备应用模式新颖、迭代速度迅猛、传统业态改造能力强劲的特点,但核心价值逻辑存在本质差异:“互联网 +” 的核心是 “连接”,通过网络打破信息壁垒、重构流程链路,实现生产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;而 “人工智能 +” 在 “连接” 基础上,进一步叠加了 “认知与创造” 能力,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从 “信息连接与扩散” 阶段,迈向 “知识运用与价值创造” 的更高层级。这种跃升,正以变革性力量推动生产要素重组、价值创造方式升级、组织形态演化与社会治理模式转变,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更全面、更系统、更深刻的变革。
当前,人工智能技术正加速突破场景局限,从 “特定任务专用” 向 “通用能力适配” 演进,“举一反三” 完成普遍性任务的能力显著增强,技术通用性持续提升。与此同时,全球人工智能产业格局进入重塑关键期:技术研发从单点突破转向体系化创新,开源生态与闭源模式互补共生、加速知识共享,应用场景从消费端向科技、交通、医疗、制造等领域深度渗透,垂直领域落地能力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。在此背景下,我国启动实施 “人工智能 +” 行动,既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举措,也是推动数字经济向智能经济、智能社会跨越的必然要求,时机成熟且意义深远。
根据技术演进与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,当前人工智能应用正从 “信息智能” 向 “物理智能” 深化,未来 “生物智能” 也将成为重要应用形态 —— 这一趋势由人工智能技术成熟度、业务场景复杂度、产业基础条件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。实施 “人工智能 +” 行动,需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,充分发挥我国数据资源丰富、产业体系完备、应用场景广阔的优势,以科学思路推动人工智能应用跑出创新 “加速度”。
人工智能作为革命性技术,将深刻改变经济社会长期运行逻辑。《意见》立足长远,锚定 2035 年我国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总体目标;同时分阶段明确 2027 年、2030 年的具体任务 —— 包括新一代智能终端与智能体应用普及率、智能经济发展水平等量化指标。这种 “长期目标 + 阶段拆解” 的设定,既为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提供方向指引,也在人工智能技术的不确定性与发展的确定性之间找到了动态平衡,确保发展路径清晰可控。
“人工智能 +” 绝非单纯的技术创新,而是涉及经济、社会、治理等多维度的系统性工程,需以系统思维统筹全局。例如,在释放技术红利的同时,需警惕 “智能鸿沟” 导致的发展不均衡;在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岗位效率时,需主动应对算法歧视、结构性失业等风险。《意见》从全局视角出发,既明确人工智能应用的重点发力方向,又构建适配技术发展特点的制度框架(如伦理规范、监管体系),推动 “人工智能 +” 朝着健康、可持续的方向前进。
当前人工智能在不同行业的应用成熟度、风险等级、技术需求差异显著,推动 “人工智能 +” 需结合行业实际 “一业一策”,避免盲目跟风。例如,智能网联汽车、金融等行业应用风险较高,需针对性强化科学监管与安全防护;养老托育、医疗健康等领域技术门槛高,需加大自主人形智能机器人、脑机接口等关键技术攻关力度。《意见》聚焦科技、产业、消费、民生、治理、全球合作六大领域,提出差异化发展指引,为后续制定分行业实施细则奠定基础。
“人工智能 +” 的深度赋能与广泛应用,离不开开放共享的全球发展生态。《意见》明确提出加强 “人工智能 +” 全球合作,推动技术普惠共享,打造平权、互信、多元、共赢的能力建设开放生态;同时倡导共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,形成各国广泛参与的治理框架,在开放合作中提升我国人工智能的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。
新生技术往往伴随不确定性,人工智能的安全风险既包括技术本身的 “内生风险”(如数据投毒、算法黑箱、模型幻觉),也包括应用层面的 “外生风险”(如恶意伪造、滥用误用)。对此,《意见》作出专门部署:一方面推动模型算法、数据资源、基础设施、应用系统等全链条安全能力建设;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技术监测、风险预警、应急响应体系,为 “人工智能 +” 发展筑牢安全底线。
实施 “人工智能 +” 行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,需要政府、企业、科研机构、社会各界协同发力,共同推动《意见》落地见效。未来,随着各方力量的深度融合,人工智能将进一步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谱写智能经济与智能社会建设的新篇章。